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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100号)

2023-12-21 粮食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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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100号)

  2021-04-19 09:15:04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逐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逐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准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施行后,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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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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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037号(工交邮电类565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规范食药品二维码制度,完善二维码信息范围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1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32号(商贸监管类01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强预制菜行业管理 守护“舌尖安全”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10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270号(商贸监管类2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释放预制菜产业新消费潜力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0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789号(商贸监管类043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高水平发展预制菜产业建议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5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逐步加强预制菜产业监管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3〕55号)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3年12月19日)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9件)(截至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 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23年 第9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公告 (2023年第126号)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 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