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入口 粮食要闻

粮食收买处理法令doc

2024-01-30 粮食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经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实施。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经营者、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粮食流转次序,依据有关法令,拟定本法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买、出售、贮存、运送、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总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粮食流转处理法令》现已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经营者、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粮食流转次序,依据有关法令,拟定本法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买、出售、贮存、运送、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总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

  国家鼓舞多种所有制商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正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令保护。禁止以非法手段阻止粮食自在流转。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改变经营机制,进步商场之间的竞争才能,在粮食流转中发挥主渠道效果,带头履行国家粮食方针。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危害粮食生产者、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开展变革部分及国家粮食行政处理部分担任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种类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转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处理部分担任粮食流转的行政处理、职业辅导,监督有关粮食流转的法令、法规、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产质量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与粮食流转有关的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担任制的要求,担任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当地储备粮的处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本地区粮食流转的行政处理、职业辅导;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产质量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与粮食流转有关的作业。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买、出售、贮存、运送、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体工商户。

  获得粮食收买资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等规则处理挂号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买活动。

  请求从事粮食收买活动,应当向处理工商挂号的部分同级的粮食行政处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资金、仓储设备、质量检验和保管才能等证明资料。粮食行政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完结审阅,对契合本法令第八条规则具体条件的请求者作出答应决议并公示。

  获得粮食行政处理部分粮食收买资历答应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设立挂号,在经营规模中注明粮食收买;已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的,从事粮食收买活动也应当获得粮食行政处理部分的粮食收买资历答应,并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经营规模挂号,在经营规模中注明粮食收买。

  依法从事粮食收买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买者),应当奉告售粮者或许在收买场所公示粮食的种类、质量衡量原则和收买价格。

  粮食收买者收买粮食,应当履行国家粮食质量衡量原则,按质论价,不得危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付出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承受任何安排或许个人的托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金钱。

  粮食收买者应当向收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处理部分定时陈述粮食收买数量等有关状况。

  跨省收买粮食,应当向收买地和粮食收买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处理部分定时陈述粮食收买数量等有关状况。

  从事粮食出售、贮存、运送、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