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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储备粮管治方案docx

2024-02-12 粮油市场

  第一条为了规XX县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我县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县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商业市场公开进行,也能够最终靠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方案,报本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县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动用县储备粮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大多数都用在粮食事业支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条县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立即上报县粮食局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局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县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解决的方法。县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储备粮损失处理方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备单位应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洗整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

  按有关程序上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经核实确认,由县财政承担价款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储备粮出、入库以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县储备粮出库,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开具分库点的《县储备粮的出库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县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完整,并依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经县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县储备粮时,可凭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紧急调拨令出库,事后补开出库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粮食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先出的原则办理。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县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一定要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三十八条县储备粮的轮换按照县储备粮实际库总量,并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县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核,综合平

  第四十条承储单位根据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县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