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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关于政府储藏粮溢余的答复

  中心提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答复“政府储藏粮溢余”问题。……(国际食品网-)

  您好!9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政府储藏粮溢余”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贮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多出部分便是溢余。溢余主要是因为粮食在贮存过程中吸收了大气中的水汽、出入库检斤差错、收买时扣水扣杂差错、账务处理不妥等方面原因引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开展变革委令 第5号)第二十二条规则,“贮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丢失。”《粮食企业履行管帐准则有关粮油事务管帐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清晰了政策性粮食溢余、损耗等账务处理办法。政策性粮食溢余应经过“待处理产业损益”科目核算。借记“产品粮油”或“储藏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产业损益”科目。同意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经营外收入”。产生粮食溢余,应进一步剖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人压级压价。溢余未经同意不得处置,详细实践的要求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