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入口 粮食要闻

免税的专票我肯定你是没见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是一个逐环节抵扣的税种,假设一个产品经历了“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四个环节。

  前面三个环节的企业都缴纳了增值税,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消费者不是纳税人,但最终承担了税款,他是默默无闻的负税人。

  在逐环节抵扣税款的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一个接力棒的作用,上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税额,就是告诉下游企业:“你支付给我的款项,有一部分我没拿到,我是替你缴给国库了,你先拿好这张专票,它能证明这件事情,以后你需要替别人给国库交钱的时候,可以先拿它抵顶”。

  如果上游收了下游的款项,因为上游免税,没有给缴给国库一分钱,这时若允许上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允许上游企业出具了一个假证明。长此以往,不就把国库掏空了吗?所以国家肯定不能允许上游在免税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政策里面有个答疑。

  (十六)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依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这里算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小规模适用3%免税政策和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在一起的一个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后,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办法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以这里是必须从新的机动车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而且机动车模块没有所谓的机动车普通发票。

  那么小规模销售企业在享受免税同时又要开机动车发票时候,就只能开机动车免税专用发票了。

  但是这里免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购买方也无法抵扣,因为税额是0,也不违背销售方没交税,购买方再抵扣的大原则。

  第一种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大豆,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和大豆,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情形,“中储粮和他的下属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指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这两种情况下,购买方取得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你可以把这种行为理解成国家真正对这个行业的支持,也就是上环节你没交税,下环节还可以抵扣。

  最后二哥再延伸说一下,何时开机动车专用发票,何时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1、机动车生产企业把车辆销售给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比如一汽大众把车销售给4S经销店。

  一汽大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特殊的专票,是左上角带机动车标识的专票,和一般的专票是有区别的,这种专票是通过机动车模块开具的。

  2、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把车辆卖给消费者,就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单独的票种,也是通过增值税新系统的机动车模块开具的。比如4S店把车卖给个人,或者卖给实际使用的公司,都开这种发票。

  以上就是新车销售的一般流程,如果自然人是最终消费者,那最终消费者负担了增值税,你买车的价格是含了增值税的,你给了这个税款;如果消费者是公司,因为公司购买车辆是为了生产经营用,汽车价值会继续流转的,所以企业不最终负担这个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做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