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入口 粮食要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本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如皋市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粮权属于如皋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调整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和省要求及本市粮食生产、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改委承担本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负责对承储企业承储资格的认定,按职能要求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市政府要求将33000吨储备粮(其中小麦21500吨含面粉200吨、粳稻11500吨含大米600吨)、储备油200吨落实到具有承储资格的企业,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负责地方储备粮轮换审查、批准并监督执行。如政府调整储备粮油计划规模,以调整后的数量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验费用,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中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应急演练,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调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市综合检测检验中心按照职责对储备粮进行检测验证检测,并向市发改委报送检验测试报告。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职责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信用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信用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运作管理。按照《关于逐步加强和改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粮粮〔2020〕29号)要求,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负主体责任,可采取购买商业保险方式,有效发挥保险产品在保护地方储备粮安全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有效化解地方储备粮储存风险;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品种、数量 、质量和地点(库点),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成品粮油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90%;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优惠。

  储备粮基准价确定。在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年度,按国家出台的国标中等标准最低收购价作为储备粮基准价;在国家不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年度,储备粮基准价,由市发改委(粮食、价格监测、纪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趋势,按照市场价确定,用于农发行核定储备粮贷款规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基准价核算库存成本。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承储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补贴、保管与轮换费用)实行补贴。银行贷款利息根据公司承储计划、核定的库存成本以及银行真实利率计补。保管与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具体标准为:保管费用100元/吨年(如上级调整按上级调整后的费用执行),成品粮大米、面粉另加100元/吨年,食用油1100元/吨年(含各种费用);轮换费用及轮换损耗等小麦40元/吨年,稻谷80元/吨年。发改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检查报告,财政局根据报告下达资金给发改委,由发改委与承储企业每半年核定结算一次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费用。

  储备粮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重新修定后同步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