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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公司税收政策分析(最新粮食购销企业税务规定)

  今天给各位分享粮食购销公司税收政策分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最新粮食购销企业税务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一、粮食企业代收代储收入应交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粮食代收代储企业涉及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同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二、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口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对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对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3、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上个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全部进行抄税、报税,否则会造成存根联漏采集。

  2、如果纳税人在月中更换金税卡,要注意更换之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抄报税成功,不然要将没有抄报税成功的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带到办税服窗口,进行非常规报税并补录存根联。

  3、纳税人在报税后申报时发现比对不符,不要随便调整申报表数据来进行申报,应该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有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所有的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别的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如果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免除征收增值税;

  2、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计入纳税总额,税率是百分之二十;

  3、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还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幅度内减少征收房产税、印花税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科学技术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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