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入口 粮食要闻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全省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分清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突出抓好市场化收购中政策性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

  (一)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质量发展要求,量(价)折扣规则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它租仓库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相关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挪用收购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适时开展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重视夏粮收购市场的形势变化,当小麦价格接近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启动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已有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2.收购环节。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是否规范;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是否及时;收购业务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是否谨慎保管收购档案资料;是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验收制度。

  (三)强化粮食收购环节价格、计量器具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价目不齐全,标价内容不准确、标识不醒目,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及时作出调整价格,未公示12345、12315价格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热线等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压级压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做好属地监管。各地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做全面检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夏粮收购监管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指导,并深入一线,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检查。省粮食和储备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省级联合抽查。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开,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积极开展信用监管。探索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的高风险企业要重点监管。

  (四)组织开展联合监管。建立完整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并且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计量法》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一)格外的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习和其他同志关于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对策措施,严密组织实施,着力增强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履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履行好主管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12325、12315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带领企业主动遵规守纪,提高种粮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经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调度,定期报送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夏粮收购监管情况月报制度,从6月至9月,每月26日前将检查数据填报到省粮食和储备局云平台,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发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邮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夏粮收购结束后,请各市于10月16日前,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