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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清晰纳税人出售国家暂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问题

2023-12-02 新闻中心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出售国家暂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清晰了相关发票的开具流程。

  批复称,依据国粮调〔2013〕265号文件规则,中储粮和非直属收储企业签定的是托付收买协议,中储粮要派人直接办理非直属收储企业,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买、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在实践结算中,储藏粮食出售后,相应的出售款先汇划到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将出售款中的收储本钱部分汇划给非直属收储企业。依据上述两个要素,中储粮应被视为该批储藏粮食的出售方,也应由其向购粮方按售粮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非直属收储企业自中储粮获得的粮食收储本钱款,应视为以收储本钱价向中储粮出售储藏粮获得的收入,也应按粮食的收储本钱价向中储粮开具增值税发票。

  近接吉林省国税局反映,部分非中储粮直属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收储企业”)依据《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务部我国农业开展银行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暂时储藏玉米和大豆收买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粮调〔2013〕265号)规则,受我国储藏粮办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托付,履行国家粮食暂时存储使命。详细流程是,由非直属收储企业直接向我国农业开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借款并安排收买储藏粮,粮食储藏期限届满后,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经过粮食交易中心安排拍卖,相应的储藏粮出售款由粮食交易中心汇划到中储粮总公司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中储粮再将该批粮食的收储本钱汇划到非直属收储企业,溢价部分由中储粮一致上缴财务。近期该批国家暂时存储粮食开端对外出售,但中储粮和非直属收储企业均回绝向购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期望总局清晰相关方针,予以和谐处理。

  中储粮回绝开票的理由是,非直属收储企业是国家粮食收储使命的承贷主体,该批粮食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中储粮,中储粮也不该被视为是该批粮食的出售方,因而不该由中储粮开票。

  非直属收储企业回绝开票的理由是,其实践只收到国家暂时存储粮食出售价款中的收储本钱部分,溢价部分体现为中储粮收入,非直属收储企业若按收储本钱向购粮方开具发票,则与粮食成交金额不符,购粮方难以承受。若按实践成交金额开具发票,则开票数大于实践收入数,票款金额不符,违背发票办理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