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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收买存案处理方法》方针解读

  吉林省政府信息揭露专栏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政府信息揭露根底渠道

  为执行“放管服”变革精力,标准粮食收买市场秩序,省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拟定了《吉林省粮食收买存案处理方法》(吉粮调〔2021〕55号,以下简称《方法》),于2021年10月14日正式施行。

  为执行“放管服”变革精力,维护粮食生产者和收买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标准粮食收买市场秩序,新修订的《粮食流转处理条例》撤销了粮食收买资历答应,改为存案。为切实加强粮食收买处理和服务,标准粮食收买活动,拟定了《吉林省粮食收买存案处理方法》。

  1.根据《粮食流转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处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买处理和服务,标准粮食收买活动,详细处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粮食流转处理条例》撤销粮食收买资历答应有关事项的告诉(国粮办粮〔2021〕100号)

  《处理方法》包含共十六条,阐明晰该《处理方法》的设定根据,粮食收买存案主体及存案内容,清晰了粮食收买存案的程序、时效、存案方法及成果方式;规则了粮食收买存案监督查看的作业内容及程序。

  从事粮食收买的企业,应当向收买地设区的市、县级粮食和储藏行政处理部门存案企业名、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备等信息。粮食经纪人、农人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无需进行收买存案。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收买的企业,可登录“吉事办”()自助处理粮食收买企业存案,也可到收买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处理。

  原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收买存案处理方法》的告诉